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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深圳市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实施细则(试行)》的通知
本文作者:admin      发布时间:2018-02-28
  根据国家建设部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《关于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

  知》(建人教〔2002〕73号)和广东省建设厅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《关于开展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

  作的通知》(粤建科字〔2002〕36号)等有关文件精神,我局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制定了《深圳市建设

  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实施细则(试行)》,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
  深圳市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实施细则(试行)

  为规范我市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,严格考试与考核,确保培训与鉴定质量,根据国家建设

  部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《关于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建人教

  〔2002〕73号)和广东省建设厅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《关于开展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》(

  粤建科字〔2002〕36号)、《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与鉴定实施细则(试行)》(粤建职鉴〔2003〕1号)和《

 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细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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